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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须写明哪些条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订立合同时须写明哪些条款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

订立过程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合同订立之后并不意味着就会生效,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就可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只要满足上文中规定的条款那么这个合同就算是完整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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