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谁
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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