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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提-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

小编提醒您,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线律师咨询网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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