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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提-存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或者继受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债权人地址不详等。提-存的条件

二、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故提-存人为提-存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提-存方为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先有真实、合法的债存在,才可能有提-存问题;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所以要求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小编提醒您,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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