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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投保人不交保费公司是否能解除合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人身保险投保人不交保费公司是否能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不能立刻解除该人身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不支付保费,经保险公司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补交,或者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六十日不支付保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或者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在这两个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要赔偿,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

按上述情况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恢复合同效力;如果自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始终没达成协议的,此时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法律援助中心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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