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跳槽季:如何解约才不吃亏,辞职时切忌脚踩两船
辞职信递交的方式
职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实务中,职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就是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常用方式。参照《合同法》关于“到达”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职工将辞职信交给上述任何人或部门,均应视为职工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接收辞职信为前提条件。但是,鉴于“书面通知”是职工合法辞职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争议时,由职工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职工如何证明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确实需要注意书面通知的具体方式。在按常用的提交辞职信方式发生困难时,建议职工以邮寄等方式,并保留邮资、回执、查询单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辞职时应得的赔偿
职工主动辞职与“被迫辞职”,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职工提出辞职要求并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和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的过错行为,导致职工辞职的(就是通常所说的“被迫辞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年终奖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规定,可分为业务奖、全勤奖等不同类型,一般均是对过去一年工作表现的考评奖励,职工离职与年终奖发放无关,除续签劳动合同的奖励外,单位应当支付给职工。
注意:是否“提前辞职”
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明显不同的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22条(服务期违约金)和第23条(竞业限制违约金)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程序性规定或者是第22条的服务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提出辞职协商,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书面通知辞职,均是职工合法行为。
算好离职成本莫要“脚踩两只船”
通常情况下,员工提出主动离职的原因包括:提升职位、提升工资、个人或家庭原因调换工作地点、转换其他行业等;而被动离职原因可能是:公司战略变化、部门取消导致裁员,由于个人工作能力或者不胜任此工作。在离职成本方面,企业涉及到合同期内违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个人而言,离职前同样要计算因此会带来的损失都有哪些。
小编提醒,在确认新东家录用后,需要预留出工作交接时间;办理养老、医疗等手续的转移;如果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需要与原企业处理相应事宜。不能因为担心离职成本的问题而“脚踩两只船”。比如,某银行职员李某,在原单位没有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又找到一家新企业,并在原企业请假,隐瞒原企业领导在新企业上班,这就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企业有权向使用该员工的企业提出赔偿。
踩准最佳离职时间办好手续做好交接
“一般讲,最好的离职时间是2~3月份。”新的一年刚开始,跳槽者到新单位将会进行为期一年的考核,不会影响年终奖金及一年的绩效考核。
劳动者应办好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她提醒劳动者尽可能通过录音、录像、邮寄等方式证实已提前提出离职申请。此外,由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系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就职时所必备资料,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向其出具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离职原因”别随意填有的原因可以获补偿
有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自愿离职”都无法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比如,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问题”,劳动者不但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提醒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时,应明确离职原因。”所谓违法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交社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别被“高额违约金”套牢你的工作
“机会再好也不能跳槽啊,我跟现在的单位劳动合同没到期,违约单位得让我掏10万元的违约补偿金。”刘女士是某企业的财务人员,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有违约赔偿责任的条款。
“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高额违约金’,一般劳动者认为只能忍气吞声。”对于刘女士的境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有“约定培训服务期”和“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两种,除此之外,并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培训服务期协议,并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总体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外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在该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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