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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函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解除函

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协议相关内容)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是都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才能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所需的条件具备后,合同也不是当然解除的,解除权人还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方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因此,在诉讼中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一方,就应当对已经发生合同解除效力所要具备的前述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也是可以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合同”,这种主张实际上既有解除权人尚未行使解除权,而以诉讼方式替代解除通知而诉请解除合同的,也有表面上是要求“依法解除合同”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因此,当事人的意思到底是要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还是要求解除合同,要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示出来的意思来综合判断。

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函的相关内容如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所整理的内容所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在通常情况下需要举证证明一下三种事实,其一是合作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有效的合作合同,其二是合同解除条件已经形成的重要事实,其三是权利人行使解除权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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