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主体错误事实不清 河南一村民告赢拆迁办
原告兰-洪家是邓州市古城办事处大西关居委会二组村民。1975年,兰-洪家夫妇在位于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北侧、原邓县人民医院门前陆续扩建砖瓦结构两间主房、四间偏房、一间楼门及一间小屋。1983年第一次扩宽新华路,将其两间偏房、一间楼门拆除。1985年第二次扩街,又将兰-洪家两间偏房和后建的一间楼门拆除。1992年3月14日,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将原告兰-洪家夫妇现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列为拆迁对象,并向其发送了《扩街拆迁通知书》,在其《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中"现有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9.6M,面积83.52M,占压规划东西8.7M,南北1.7M,面积14.79M2,在"剩余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7.9M,面积68.73M2。1992年11月10日,邓州市人民医院需建急诊大楼以拆迁人的名义,向拆迁办提出拆迁裁决申请。拆迁办遂作出裁决书,将"兰红甲"列为被拆迁人,但在被告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栏中注明是"兰红家"。原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市人民医院新建急救中心大楼基建"不新征土地"。原告直今未领取补偿安置等费和接受宅基地安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拆迁办在作出裁决时应认真核查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将被拆迁人兰-洪家错误地写成了"兰红甲",系主体错误;在将裁决书送达时,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收件人存在矛盾之处,应视为没有送达;该裁决书没有明确具体的拆迁对象,拆迁的四至范围,应认定事实不清;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明确了拆迁人邓州市人民医院"不新征土地";在拆迁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即下发拆迁房屋的行政裁决书,违背了国务院规定,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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