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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合同解除权有什么类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形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形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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