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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解除合同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事业编制解除合同条件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事业编制的话,这个时候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还是比较多的,通常都是在事业单位进行工作的,如果我们在工作的时候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话,就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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