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应否给补偿
案情简介
小戴于2010年1月进入上海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月薪25000元,主要负责研发公司确认的一个新项目。由于该项目的技术特殊性,双方未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订立了一份以完成该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研发、调试拟在15个月之内完成,该项目验收合格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1年6月,该项目结束。此时公司另有一个新项目想交给小戴来负责,于是双方另行签订了第二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该项目结束,公司也没有新的项目可以再给小戴,故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小戴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向小戴表示,双方签订的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合同自然终止,公司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小戴对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终止相当于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小戴认为:其自2010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2011年12月因为项目完成,公司没有新的工作任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故公司应当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固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的,则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现在双方所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一说,工作任务完成即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须支付小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戴支付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限,这是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重要条款,
它是表现劳动关系稳定性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形式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很多学者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定期劳动合同,只不过合同终止日期未预先具体确定,而限于特定工作的完成,故无需续订。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在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提及。但在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后签订了两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最终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按照两份劳动合同累加计算还是按照最后一份的计算呢?
我们认为:在第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重新建立而未支付经济补偿。故当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则应按照两份劳动合同的期限累加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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