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维权索赔问题法拉利,涉嫌欺诈买卖合同不成立
【事件经过】
发现法拉利曾大修,他起诉4S店
据龚瑜称,2013年8月14日,他与该4S店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60万元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车子行驶了3145公里,其他没有任何问题。但使用一个多月后,经过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
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维修费40万元;该法拉利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
据了解,当事人龚某曾经找过4S店进行过协商,但被4S店拒绝,龚某才起诉了该4S店。
【法律解读】
涉嫌欺诈,买卖合同不成立
在2015年8月12日的开庭审理中,被告代理律师丁梦宇称,被告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某某,属于自然人交易。
另外,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原告确认车辆状况完好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未构成欺诈。
而在判决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被告4S店系卖方、原告龚某系买方。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所有人系杭州某4S店,并由该4S店完成了车辆的维修,而被告与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施某某,综合以上情况,被告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
被告系独立法人,其在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且应当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龚某,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从而影响了买受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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