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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员工误入合同陷阱应该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对照法律才知不划算:按工龄可补偿12个月工资

罗*闽傻眼了,年过半百遭解聘,再就业难度不言而喻,区区3万多元补偿金怎么能够弥补损失他找了一位律师,想咨询能否跟单位打官司,律师了解案情后告诉他:“合同中的条款很不合法,你亏大了!”原来,罗*闽自1994年起就在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闽也被乙公司接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工作满1年,算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你算算看你亏了多少。”

罗*闽掐指一算,心痛不已。于是立即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裁决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罗*闽是成年人,自愿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法院主持公道: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虽系自愿签订,但“补偿金标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标准计算罗*闽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年限决定,一般每工作1年算1个月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高薪阶层,不管工作了多少年,最高只能按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基准月工资只能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法院审理此案时,结合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658元,罗*闽税后工资9000元,绝对算高薪。因此,尽管他的工作年限为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拿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且该工资只能按2658元的3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劳动合同跟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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