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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合同欺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它侵害的不只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现行刑法第224条专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并将其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充分说明在该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才是主要客体。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诈骗分子为了实现对非法利益的追逐,通常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一件易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轻纵了罪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主观方面的区别

(一)故意的内容不同: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目的,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主观的目的形成后,不会永远停留在大脑中,主观目的总是要通过客观存在来实现的,主观的心理内容可以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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