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外来务工人员李*妹(化名),去年9月买了一份假高中毕业证,应聘到某商场熟食柜台当售货员,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不久前,商场称其文凭系伪造,要求与她解除合同,但她以自己怀孕为由拒绝解约。北京丰台区司法局员调查发现,该商场招聘售货员的岗位时,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李与商场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她不能享受医疗待遇。(5月20日《北京晨报》)
看完了以后,大概意思应该是:李*妹提供了假文凭,尽管怀有身孕,其所在单位仍可解聘她。如果是这样的话,个人认为是不适当的。
分析:
1、个人认为司法局是否有权认定该合同效力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我对该条款的理解是:一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有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来认定。
2、如果最终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情况发生,那么本合同是否被必然认定无效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因为,李*妹的欺诈行为并没有对他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构成瑕疵,也就是说,她实际上是具有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以欺诈...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指的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从而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劳动者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动并获得收入为目的。个人认为:李*妹的欺诈行为并不对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构成威胁,而且能够提供合格的劳动,因此,该劳动合同应该被认为部分无效。
3、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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