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咨询:
2005年8月19日,蔡某与阮某、孙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鄂州市**兴民水运公司所有的鄂州机5号机驳船,租期三个月。蔡某将船驶入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水域,准备经营打砂。因故业务未能开展,于是,蔡某委托当地的高某联系买主。2005年9月1日上午,在中间人的联系下,安徽人秦某前来看船,双方当即以17.6万元达成买卖协议。下午秦某将人民币16万汇至蔡某用他人身份证新开的帐户上,双方约定余款在船到目的地后付清。当晚,秦某在船上发现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律师回答:
蔡某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六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诈骗。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两罪在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诈手段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区分的关键是合同诈骗罪采用特定的利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不是泛指的诈骗手段,因此合同诈骗在侵害的客体方面也具有复杂性,即除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外,还同时侵犯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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