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的能否得支持
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的能否得支持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了利息,对方不承认的能否得支持
2011年小梁声称在外承揽了一些房屋装修工程急需用钱,找老梁借款,老梁遂在2011年8月21日、2011年12月19日分两次借给小梁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分钱,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小梁为老梁出具了借款借据两张。小梁借款后承诺会尽快偿还,但一直未予清偿。为了保护老梁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小梁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4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求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梁*喜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承担35元,被告承担165元。
律师说法:口头约定的利息,需要有证据证明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与被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告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才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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