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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拆迁评估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确定评估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

3、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4、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璜、附属物等。应具有: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照片资料、实地勘察测量记录、评估对象登记清单,工作人员记录,被拆迁人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附有现场证人签名。

5、公示初步估价结论,公示时间7天。

6、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7、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8、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并出具书面意见。

9、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针对不同房屋制定相应的估价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比较法。既可选择一种进行评估,又可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拆迁评估政策的相关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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