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力探析
近年来,林*林地的不断增值以及村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部分村民组织将一片山林进行二次发包甚至多次发包,引发了大量民事纠纷。但各地法院处理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的意见不一致,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就山林重复发包合同的效力作简要的分析,供大家探讨。
很多人认为原承包合同有效,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重复发包合同必然无效或重复发包的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判决。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是否必然无效?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庭方式的承包合同和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区别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按照统一安排进行人人有份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以其他多种方式进行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原承包合同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必然无效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并且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承包土地时,通常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人口等因素,按照每户的人口确定该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人人有份。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地具有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承包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家庭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一般是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必须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针对家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这类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应当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但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效力纠纷几乎不存在。
二、原承包合同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不当然无效
司法实践中,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多数发生在其他方式的承包过程中。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茶园、养殖水面、小规模零星土地等)以及其他未作为家庭承包的部分山林地。根据土地或山林的数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更市场化的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具体内容,因此,不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不相同。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笔者认为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人民法院不应当以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为由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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