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制度。实践中常常会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因此认识和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联系与区别,对于我们正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定理过程的完结。合同定理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时虽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法律则利用依靠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后天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体现了国家读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阅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和儿童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一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但这种合同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是订阅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定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响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接触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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