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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购车指标被判无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为卖车转让身份证无效

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李某。因为李某没有指标,二人无法过户,因此签订了一份转让身份证的协议书:王某将身份证转让给李某,汽车与身份证终身归李某所有,以后车辆出现交通违法或事故,都由李某负责,与王某无关。

没过多久,王某就后悔了,告到法院,认为转让身份证协议违反法律,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涉及转让身份证及购车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王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也就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据此,法院做出协议无效的判决。

离婚时购车指标作价析产无效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二人决定离婚。为了分割车辆,双方僵持不下。同年9月,张某表示愿意退一步,把自己名下的车辆让给王某,但需要将车辆和购车指标作为离婚后的财产补偿。

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把名下的别克轿车及购车指标转让给王某,总价为10万元,其中车辆价格6万元、购车指标4万元。

王某开了这辆车不到一年,就被前夫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车辆。张某的诉由是,离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确认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既不可作价买卖也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据此,王某和张某的协议无效。

法官提醒说,本案中,王某还比较幸运,有“书面作价协议”,可以取得10万元离婚赔偿。更多案例中,当事双方明知转让购车指标违法,所以很少会出具收据,或者以其他名目的收据抵用。法院一旦判决协议或合同无效,转出方一般应退还相应费用,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收据,买受人很可能车钱两失。

租用车辆指标无效

2011年8月,李某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某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落户到运输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名下,李某拥有自主经营权,运输公司不干涉李某合法营运。运输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李某1.8万元“挂靠费”,并协助李某办理车辆等级评定、二级保养、车辆保险等各项车务手续,费用由李某负担,同时李某向运输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1000元。

运输公司为李某的车辆办理了牌照后,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

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判令运输公司退还信用保证金1000元,但因李某没有实际支付“挂靠费”的证据,驳回了其要求退还“挂靠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李某因没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为给其车辆取得牌照,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名为挂靠合同,实际是运输公司出租其自有车辆牌照营利。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挂靠车辆存在极大风险,如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是实际车主垫付维修、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会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登记车主,由于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并非一人,常常出现登记车主截留保险费的情况。(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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