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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默示追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权处分的默示追认

一是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权利人不使用话语,而使用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这种情形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交易习惯,这种可推断的意思效果与明示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是真正的沉默。但关于沉默能否作为行为追认权的方式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追认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而且应向效力未定的第三人为之。沉默和推定均不构成追认。亦有观点认为,“沉默不语”应“视为拒绝追认”。如德国民法实行“行使拒绝追认权”制度,未明确表示追认则视为拒绝。又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法定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则沉默应表示拒绝予以追认。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了沉默不同的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有积极的法律效力,如《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同意购买;又如,《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也有消极的效力,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在无权处分制度中,权利人保持沉默的也因区分不同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1、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经相对人催告后,权利人保持沉默,此情形下,应赋予其积极的法律效力,即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因为经催告后,有理由相信权利人已经知道了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沉默,宜推定为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否则,只要相对人辩解我未作任何表示,是对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予以拒绝,则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在夫妻一方出卖货物,只要另一方主张我只是沉默,未作表态,是拒绝追认,则将会限制交易的发展,而且相对人也难以对权利人沉默系予以追认提供证据证明。

2、相对人恶意。如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权处分人保持沉默的,应赋予其消极的法律效力,即视为拒绝追认。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民法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赋予权利人用沉默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正当的。

3、相对人善意、恶意难以查明的情形。则应适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综合考察,如考察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等诸多因素。(1)如果无处分权人与权利人没有高度的身份关系,沉默应视为拒绝追认。这样符合关于沉默则视为拒绝追认的一般规定,也可以和法定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行使追认权的规定一致,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如果无处分权人与权利人有密切的身份关系,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进行处分行为,则沉默应视为追认。如无处分权人与权利人为夫妻关系,双方经济利益高度一致,在对外关系上往往被看作统一交易体,当夫妻另一方明知夫妻一方无权处分而不提异议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已同意处分行为;且无权处分所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处分有利于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另一方往往以“不异议”表示同意,法律强制推定为“拒绝之意思表示”反而违背其真实意思。

一般的默示,是行为人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如果无权处分人采取默示追认的话,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一般默示是难以举证证明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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