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的冲突与协调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的冲突与协调

人们在评价法院作出的裁判时,头脑中总会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即公正的司法裁判应当揭示案件真相。因此,司法裁判如果不能揭示案件真相时,司法的公正性问题就会受到质疑。然而,在民事审判中,法院裁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是一种私权纠纷,在事实方面,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仅仅是依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即司法谚语所说:“当事人提出事实,法官适用法律”,所以公正的司法裁判往往并不是以是否充分揭示真相,还原事实真相为标准。由此需要重新调整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使其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和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一、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的冲突

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是私权间的争议,其目的在于对私权的保护。而私权的本质属性是自治性,表现为:权利的设定、行使、放弃均由权利人自主决定,其他任何人乃至法官都应予以尊重。由于保护私权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此私权自治原则必然会从私法领域延伸到公法领域,从而深刻地影响民事诉讼的制度、程序和规则,而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是首要的要求。正如德国学者**布鲁赫所说,“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的权利拥有的自由处分并无两样”,私权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支配和处置其民事权利,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按照传统民法的观念,私权神圣,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3]。可见,以处分权为核心的处分原则一方面使当事人免受他人干涉;另一方面又使当事人有自由选择与决定权,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权。[4]

就当事人对某一具体权利的处分而言,处分权与选择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选择体现意志自由,处分体现行为自由,处分行为是选择权的外在载体,也就是自由权的载体。所以,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

第一,诉讼程序的启动应由当事人来决定。即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包括起诉、上诉、和解、撤诉、申请再审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更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民事案件的性质要求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诉讼公正的价值也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采取消极主义的态度。因为公正和中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如果法院及其法官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则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破坏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

第二,裁判的对象应仅限于当事人的请求。处分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质的一条原则,该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审理对象应当由当事人、尤其是由原告来选择和确定,原告一旦在诉讼中表明了请求事项,法院就应当针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判决,超出原告请求范围或者脱离原告请求所作的诉外判决均认为是对处分原则的严重违反,故为法律所禁止。第三,舍弃或认诺对法院具有拘束力。诉讼上的舍弃与认诺也是处分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舍弃,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其诉讼请求的全部或一部为不正当的陈述;认诺则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其为正当的诉讼上的陈述。由于舍弃与认诺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因而这种行为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四、法院不应对撤诉主动加以干预。否则会产生两个极大的缺陷:其一,人民法院对撤诉有着较强的职权干预,能否撤诉最终要由法院来审查决定,从而使处分权的行使在撤诉问题上被大打折扣;其二,法律只考虑了法院的职权与原告的处分权,而没有顾及被告的利益与诉讼权利,从而使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此问题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的冲突与协调相关内容,如果要处分标的物的话,是需要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否则与之订立的合同,就是无权处分合同。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