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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及其种类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及其种类有哪些

合同效力终止是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合同效力终止主要分为五大类,每一类具有不同的特征。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种类有哪些

合同效力终止的种类,包括自可以分清楚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具体如下所述: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合同效力中止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可以分清楚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以及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TAG标签: 效力 合同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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