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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需要分别办验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需要分别办验收吗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不需要分别办验收,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都是以两个合同互补为约定的,即补充合同只是补充、完善主合同的不足部分,是增加的条款,没有主合同,补充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补充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不需要分别办验收,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都是以两个合同互补为约定的,即补充合同只是补充、完善主合同的不足部分,是增加的条款,没有主合同,补充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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