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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李××,男,19xx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镇xx幢。

原告金××,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街xx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坤,**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楼xx室。

原告李××、金××与被告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坤及被告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2xx-2xx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现要求判令被告从承租的房屋内搬出,承担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人民币xx500元计)。

被告辩称,被告在承租内,与原告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期至2009年2月30日,现合同尚未到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还约定,如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审理中,被告另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认为该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内与被告另行签订,上有原告李××的签名,该合同载明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止。被告表示因租期未满,不同意搬出;同时要求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屋内的装潢作补偿。因原告否认与被告另行签订过合同,被告曾要求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李××签名进行鉴定,但事后又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后被告仍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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