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某公司确认房屋租赁使用权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女,1959年5月31日生,某电容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
被告:某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对新桥村38号南电容器厂宿舍210室房屋的租赁使用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27日,原告因其他房屋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及被告共同协调,获得被告位于新桥村38号南电容器厂宿舍210室的房屋租赁使用权。此后原告一直使用至今,并按时按规定缴纳使用期间的水、电费。2008年6月,该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原告作为承租该房屋的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享有拆迁安置补偿。但被告却于2008年6月20日向原告发具书面“通知”一份,认定原告“不属于拆迁对象”,并因此拒绝与原告商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
原告认为,被告的“通知”,无视原告作为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身份与权益,直接导致原告被排斥在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以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免受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待公正审理!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08年7月18日
证据清单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份数页数
沈某
身份证公安部门原告主体资格11
函件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原告对新桥村38号南电容器厂宿舍210室的房屋使用权11
电费发票某供电公司原告使用该房屋并承担电费21
水费收据被告原告使用该房屋并承担水费11
通知被告被告不认可原告对拆迁房屋的使用权11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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