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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原审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之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状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约1517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1652元主张和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中主张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5173元都是合理、合法的,有发票佐证。这些费用是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造成的,是上诉人实际和直接的损失,应当给予积极赔偿,而原审法院却避之不谈。

关于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房屋租赁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已在判决书中写的很清楚。我们知道,房屋租赁第一季度时间从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3月22日,上诉人按时缴纳了第一季度房屋租赁费用,在第一季度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致使上诉人花费巨大的额外开支。诚如判决书所查证的:3月4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3月10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出租房屋的电卡收回。3月12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用胶水将黄*堂租赁房屋的门锁封堵。4月10日,**房地产公司派人到黄*堂租赁的房屋撬门。

可以看出,判决书所查证的由被上诉人行使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从上诉人入住第一个季度就已经开始,延续时间之长,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动作之频繁,在淫威面前,任何手无寸铁的守法公民都是不敢反抗的。作为一个公民,在暴力面前,在得不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被迫离开自己租赁的房屋,另外花钱去住别的地方,都是可以理解的。难道这些费用不应当由侵权人给予赔偿吗!而且,上诉人所有的开支,都是有名目的,所有的开支都是合理的,而原审法院只认定上诉人的开锁费380元。关于其他的费用,例如:误工费7200;交通费1212元;电话通讯费1900元;打字复印费370元;住宿费686元;餐费905元;洗澡费675元;购买蜡烛费45元;搬家和其他费用1800元等费用都没有认定。原审法院对这些费用不给予认定是没有道理的。

四、本上诉状是上诉人黄*堂对被上诉人**佰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事侵权的控告,而被上诉方对上诉人的人身伤害案将另案起诉。在此,上诉人也有必要对被上诉方的黑幕给予揭示。

事实如下:

1、北京市建委2004年查处15家被暴光的房产中介,其中**公司在其中;

2、**公司是消费者协会网站投诉最多的中介公司之一;

3、《新京报》2005年4月26日a12版披露了北京市丰台区黄女士投诉**公司的文章。当天,**公司原职工高-丹也揭发了**公司欺骗消费者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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