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答辩状兼代理词(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判员:
本人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杨××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现依据法律和事实,代表被告发表如下答辩和代理意见。
一、被告向原告收取合理的装修费合情合理,原告应按照《××××商城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装修费。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了《××××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
在该合同文本中遗漏了关于交付使用的商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这一条款,存在疏漏。但由于该合同文本起草并印刷较早,在签订该合同时,该合同文本已无法更改。为弥补该合同文本的疏漏,在使用该合同文本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被告工作人员均会口头告知所有商户,交付的商铺是“毛坯房标准”(即水泥地面,天花板未吊顶标准,装修由各商户自行装修)(见证据一:《五层商户基本情况统计表》。该绝大多数商户已积极交清装修费的事实表明绝大多数商户均承认双方原来口头约定的交付使用的商铺标准是毛坯房标准。并认可被告所做的装修并愿意按现标准交纳装修费。)
根据该租赁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服从被告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义务。为了保障××××商城整体定位处于一个较高的档次,提升其品位,从而使其区别于眼下其他低档次的市场,最终有利于所有商户,被告要求所有商户必须进行装修也是合情合理和必要的,对于这一点,双方考虑应该是协商一致的。
但是,在短时间内所有商户各自同时进行装修,以便争取尽早开业,既可能带来消防隐患,又容易造成秩序上、局面上的失控(想想吧,商城内近万家商户同时进行装修可能吗?!),从而可能使开业更要往后拖延,最终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广大商户的利益。因此,许多商户建议除明确要求自行装修外,由被告统一组织装修并按照成本收取装修费。这样一来,既可以大致统一商城的形象,又能避免因个别商户拒绝装修造成商城的档次降低影响其他已装修商户的利益;既能安全快速地加快装修进度提早开业,又能通过统一招投标降低装修成本,从而体现出规模效益,最大化减少装修成本。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被告才统一进行了最基础的装修,并按照低于成本价128元/平方米向各商户收取装修费(装修费成本的构成见证据二、证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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