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卖房 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兰某与丈夫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多年,兰某和儿子一直居住家中(即争议房屋),而丈夫许某居住在其父母家中。兰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是以丈夫名义作为所有权人,但这个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去所开始,原告家中不断有人前来寻找丈夫,称许某欠债,可兰某不知内情也无法找到丈夫询问。2005年底,丈夫许某与第三人何某在未告知兰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何某,并在签署合同时一人签上夫妻两人的名字。而兰某毫不知情。
妻子认为丈夫隐瞒实情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将丈夫与该房买主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取回房屋。
横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丈夫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且何某明知。为此许某与何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人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本案第三人何某明知是共有财产,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定合同,不属善意,应认定无效。
作者:**霞程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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