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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 合同应为无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上诉人张*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生、黄*林,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张*毛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钟*生、黄*林先后付给张*毛81500元,张*毛仅于2003年7月31日提供给钟*生、黄*林2003年7月31日至12月21日3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钟*生、黄*林在间伐部分林木时,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在运输杉木棍时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分局以无证运输扣车罚款。此外,钟*生、黄*林请人伐木、运木、修路等付工资42030元,卖杉木棍得款31005元。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纠纷,钟*生、黄*林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张*毛返还已收取的81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二、裁判过程

(一)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毛与钟*生、黄*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张*毛依约应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向钟*生、黄*林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而仅提供35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且未提供木材运输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对造成钟*生、黄*林的经济损失,张*毛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钟*生、黄*林无证运输林木损失,因系钟*生、黄*林自身过错所致,应由钟*生、黄*林自行承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第97条、第107条、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万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1、准予钟*生、黄*林与张*毛解除买卖合同;2、由张*毛返还已付价款的50495元,并赔偿钟*生、黄*林经济损失42030元,合计92525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张*毛负担。

(二)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

上诉人张*毛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钟*生、黄*林已依约在山场上砍伐林木。2、张*毛已依约付清2.6万元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为钟*生、黄*林的砍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3、钟*生、黄*林还有存货9万余元可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钟*生、黄*林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钟*生、黄*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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