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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消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去年9月,她将一套闲置房子对外出租了,租期一年,如今租期已经超过了近两个月,可打租客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没人接,这个租客一直不见踪影,导致自己进退两难。面对这种情况,她又不敢擅自将租客留在房里的物品搬走,怕到时候屋内的东西丢了说不清楚。自己到底该怎么办呢?

专家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若继续使用房屋,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既不缴纳租金又不腾空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并解除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在起诉前,通过书面催告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告知未履行义务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租赁合同除了到期自动解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转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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