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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证合同的概念、表现形式及无效情形和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般通过订立保证合同来明确保证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合同》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

保证合同作为的一种,相对于主合来说,属于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此外,保证合同还包括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而成立保证合同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而成立的保证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的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三)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合同无效。但是,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六)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4.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为: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是两责任的主要区别。

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情形主要有:

1.主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保证合同的表现形式及无效情形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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