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保险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保险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一种,因此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也适用于保险表见代理。具体来说,判断保险代理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
现代各国通说认为,授权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以意思表示为之,至于本人是向代理人做出(内部授权),还是向相对人做出(外部授权),均无不可。而且,代理权之授与,亦得默示为之。无代理权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获得合法授权,就不存在表见代理。保险代理权的行使同样必须获得保险人的合法授权,保险人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代理权限、代理权起止时间,只有在权限范围及权利有效期内,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为有权代理。一旦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的名义实施保险行为,就属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保险表见代理的成立以代理人没有保险人的合法授权为条件,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关系,或者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只是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或者曾经有过委托关系;或者有其他可以使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是有权代理的联系。
2、具有使投保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保险表见代理中“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明客观上存在授权表象,使投保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授权表象,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从而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授权表象,在有的著作中被称为“外表授权”。存在外表授权是成立保险表见代理的根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证明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有充分的理由,即不存在外表授权,则保险表见代理不成立,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保险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对各自的民事行为负责。何谓“正当理由”,应依其实施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例如,保险代理人手持印有保险人印章的保险凭证与投保人进行保险活动,投保人以此认为代理人享有合法代理权,则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值得注意的是,认定的“正当理由”不应是投保人的主观臆断,而是有充分的证据佐证事实存在一些足以将行为人与保险人联系起来的表象。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且无过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道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们的疏忽或懈怠。对于第三人是否具有过失,英美法采取“合理人”标准,即“当一项交易到了如此非正常状态,以至于任何一个合理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都会对此进行查询,就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根据通常情况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则不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如何确定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无本人授与代理权的事实,举证责任在于本人。就相对人而言,其只要证明权利外观的存在,即其有理由或根据认为行为人有事实上的代理权,即可推定其为善意且无过失。其对权利外观的证明过程也就是对自己主观上出于善意且无过失的证明过程,这种证明方法谓之事实自证的方法。就本人而言,其主张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获得自己的授权,必须为此提供证据,否则,相对人主观上出于善意且无过失的推定不可推翻。
4、投保人已与无代理权的行为人达成民事法律关系
行为人无合法的代理权而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即使投保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行为人经过合法授权而从事代理活动,但若没有与行为人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最终未订立保险合同,则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只有投保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关系,才成立保险表见代理。保险合同已经订立则视为保险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或者弃权,保险人应遵循禁止反言原则,承担保险责任,但以合同责任为限;如保险合同尚未订立,根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为签订保险合同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失。
5、保险人对外表授权的形成主观上存在过错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争论的焦点在于表见代理的成立,是否要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保险表见代理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在是否以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持否定意见的认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在维护保险交易环境和保险人利益之间,应牺牲保险人的利益。
让保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过分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无过错保险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忽视了无权代理人的过错和责任,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自愿和过失责任原则,也违背了确立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单一要件说虽为多数学者认可,我国合同法第49条也持此观点,但笔者认为双重要件说更能顺应代理制度发展的要求。实践中,持双重要件说不一定有损表见代理的适用。事实上只有保险人存有一定过错,才会形成“外表授权”的表象,投保人才有可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表权。法律应当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在保险人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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