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免责条款归于无效
哪些免责条款归于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这个免责条款非常有失公平的话那么这个就是属于无效行为,还有就是出现了犯罪情形的话这个免责条款也是属于无效情形,免责条款只是在一部分情况下才会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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