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合同如何认定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关系上的优越地位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护这种状态,并从中获利。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惩失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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