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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平等条款可否变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二、哪些情况可以变更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②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③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④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①有偿合同;

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③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②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④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

②须有胁迫行为;

③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④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①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②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③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合同不平等条款可否变更”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何为公平,其在法律中作何说明是这个问题解决的关键。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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