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违约责任
案由
张先生等3名游客诉称:五一前夕,其所在单位一行32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活动。当团队到达某景点大门口时,才看到当地政府发布的该景点临时关闭的通知。
于是,旅行社把大家安排到了另外一个景点。当时由于碍于情面,张先生不得不签字表示同意。返程后,张先生认为,由于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旅行社应该退还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在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监机构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本次旅游的费用。
旅行社辩称:问题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旅行社向包含张先生等3名游客在内的所有游客表达了诚挚歉意,并积极与该单位领队协商。
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调整为类型相同、门票价格相当的另外一个景点,并免费补偿当天午餐。旅行社认为,一旅行社是与张先生所在的单位签订的旅游合同,张先生等3名游客不能作为投诉主体;二是旅行社已经就变更事项与该单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全体游客同意,不仅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且也采取了相应的补偿措施。因此,旅行社不应退还张先生等3人本次旅游的费用。
分析
本案焦点为,张先生等3名游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旅游质监机构进行投诉;他们提出的旅行社应当退还本次旅游费用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
经调查,由于该旅游景点与当地政府因经营管理权限问题发生了矛盾,当地政府对该景点采取了临时关闭措施。问题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与游客协商并采取了弥补措施,在征得全体游客一致意见并签字认可的基础上,对合同约定的游览景点进行了变更,且变更后的景点与原合同约定的景点类型相同、门票价格相当。同时,旅行社安排了当天的午餐作为对游客的补偿。
首先,张先生等3名游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旅行社进行投诉?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该司法解释看,以集体形式签订的旅游合同,如果旅游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单位可以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单位中的旅游者个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张先生等3名游客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以个人名义对旅行社进行投诉,这也是法律充分保障每位游客的诉权、维护每位游客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其次,张先生等3名游客提出的旅行社应当退还本次旅游费用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如果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做出修改和补充,是在原合同基础上使合同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导致了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无法正常履行,旅行社在与游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旅游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旅行社已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且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游客也享受了合同变更后的权利。所以,张先生等3名游客如果没有新的投诉事由与相关证据,旅行社就不应承担另外的赔偿责任,旅游质监机构对其提出的请求也不会予以支持。
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的启示
旅行社在经营管理中,一定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真实准确。一方面,对于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旅游辅助者,不仅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而且也要与之签订相应的旅游接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时,旅行社应积极与游客进行协商,充分利用好《旅游行程变更确认书》,在确保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及时对旅游合同进行调整或变更。
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准确、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一旦确认并享受变更事项的权利及认可补救措施后,原合同中已变更部分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倘若不能提供新的事由及证据,游客就不能再次重新主张自己合同变更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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