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何时生效
一、可撤销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已将意思表示不真实作为合同的可撤销要件,法律并未否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法性,而是交由当事人自己来判断,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可见,意思表示已不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可撤销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正是可撤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真实一方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如果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无拘束力,又何必赋予其撤销权呢?另一方面,可撤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消极方式放弃撤销后,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才有充分的依据。因为撤销权的消灭并不导致合同有效性的变化,只能导致有效性的维持。
可撤销合同虽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拘束力,但可撤销合同并不存在履行力。因为撤销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期间行使了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而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如果承认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力,则必然导致如前文所举案例之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应得到法律支持的冲突,而事实上,可撤销合同制度之设,依其本旨只能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的利益。因此,可撤销合同从履行力层面只能是未生效的合同。只有撤销权期间经过,撤销权人仍未行使撤销权时,即无撤销事实产生,才能生效,从而产生合同履行力。当然,可撤销合同不存在履行力,并不是否认合同的现实履行,只不过现实履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也。正因为如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才有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
总之,从可撤销合同的完整效力来看,应为有效而未生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尽管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时可能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一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
2、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如适当调整标的价格,适当减少一方承担的义务,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平合理。在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不得在变更与要求确认无效之间随意作出选择。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与享有解除权的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一样,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
撤销既可以针对合同,也可以针对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实施。解除原则上只适用于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为。
解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如不可抗力、对方根本违约等),也可能是基于双方事先约定而使当事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享有解除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在此情况下,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其合同义务。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也不得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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