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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如何判定重大误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能够,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第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二,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是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第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要规定期限,因为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时间相隔太长了,也不易处理。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二、,如何判定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理解(如出卖方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应看作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因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在意、不谨慎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可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等。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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