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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不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很多,包括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主体不同、行使的方式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不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很多,包括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主体不同、行使的方式不同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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