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因为具有了权利外观,善意且没有过错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了保护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表见代理符合《民法总则》第172条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若构成了表见代理,法律就会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一般来说,要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1、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代表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2、具有权利外观。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行为人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行为人职责变更,但相对人不知情。)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民法总则》规定,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也就不成立表见代理:(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的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综上所述,满足以上四点,即可构成表见代理。在发生表见代理后,其具有的法律效果如下:
1、针对被代理人,其承担了行为人表见代理行为的民事后果,故其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善意相对人,因其为善意,是被法律保护的一方,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在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参见合同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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