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撤销权的生效要件
合同保全撤销权有哪些生效要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同时,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债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
(1)例如催告,承认之意思通知行为,债权让与通知之观念通知行为
(2)视同为一定法律行为之不作为。
(3)诉讼行为同时为法律行为者,例如诉讼上之和解、抵销。纯诉讼行为,例如债务人之自认、诉之撤回。基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共谋之诉讼所为之判决,虽不得撤销,然得撤销之行为不因执行名义之获得,而免撤销。
(4)登记行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对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后者认为,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要有诈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图。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普通的合同保全撤销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需要合同保全行为已经明确的伤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所以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以联系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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