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否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一、政府可否要求撤销行政协议(《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行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政府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协议,如果撤销行政协议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行政合同的缔结
(1)缔结行政合同原则:适应行政需要原则;不超越行政权限;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①招标是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标的不能公开。招标是富有竞争力的一种行为方式: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公开性;三是招标文件规范。
②拍卖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
③邀请发价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向对方缔结合同,而是要请选择地认为最适合的行政相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也是采取公开的招标,但行政机关在参与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④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比较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接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直接磋商方式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招标和邀请发价有取得结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只能在某些地方履行的合同;需要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高度专门技术合同。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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