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理由是否成立
咨询:
有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退伙怎么做
2004年我与一合伙人登记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当时约定期限为10年,分别为55%和45%,我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今年三月份合伙人以合作不“爽”为退伙理由要求退伙,问其如何不爽,他说一直来我往东你往西,后几日我说他认为怎么比较“爽”,我可以退一步,但他说这样他就像小孩子闹事,也不爽,所以只要求退伙。(三月份我还拿个人的钱以他名字买了辆商务车在厂里和他私人使用,这点上应该是我有信任他的基础)
近日他又纠缠,要求我给他140万,他退伙,我认为整个厂也就140万(我们财务不是清晰,当然这点上他都是清楚而无异议),他说,他出180万,让我退出。我不答应,我认为退伙是他的要求,并非我的要求,我有权不接受,这样做无非是你死我活,感情上我接受不了你原来一直对我顶着这把刀。
他现在要起诉,我反对无正当理由,又不赔偿损失,也不承认自己不诚信行为的退伙,我如何应对
请问就“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这个被法院支持的事由,应当是什么具体事由就上面说的不“爽”能成为具体的退伙理由吗
比如说合伙人间不和事由就可以容许退伙,好象应该不对吧,如果是这样,那么约定期限有何意义呢?
律师解答:
你好!法律关于“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主要是为了保护出现特殊状况的合伙人的个人权益,比如说其出现生病,坐牢等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人义务的情况时,允许其退伙。你文中所提到的“不爽”,并不能成为其退伙的理由。
此外,合伙期限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当出现符合法理规定的拆伙条件时,合伙人是可以退伙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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