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退伙的法律依据
1.声明退伙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合伙人声明退伙的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书面协议未约定合伙人退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尽管没有明确用“声明退伙”的概念,实际上是暗含着允许合伙人声明退伙的规定,但遗憾地是对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没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里所讲的退伙事实上是声明退伙。
2.声明退伙的情形
按照合伙协议是否约定经营期限来划分,声明退伙有以下两种情形:
(1)合伙协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或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
大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或经营期限的,原则上不得退伙,这是因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全体合伙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合同已经成立,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合伙会计师事务一旦约定有存续期间,那么存续期间就成为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成为合伙人履行义务的期间,在存续期间内,合伙人必须及时、适当、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经营、共同执业,合伙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伙期间届满前声明退伙的,事实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有正当理由时,仍然可以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内享有声明退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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