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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未批先占”如何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遇到“未批先占”如何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对于“未批先占”的情况,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是怎么样的

1、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3、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4、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未批先占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如果不公开的,可能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对违规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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