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自动退伙吗
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自动退伙
合伙人之间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退伙问题的,在协议中最好对退伙后退伙人的出资怎么收回作出具体的约定,这样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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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故原告要求判决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其设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均未提供双方在合伙期间的经营盈亏、财产状况,故本院在本案中不能对合伙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理、处理,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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