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哪些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合作社法人的特点
1.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资。然而,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人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经营的范围是有限的。如作为农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经营的范围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而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则十分广泛,除上述经营范围外,还有邮电、外贸、建筑安装等活动依法可由全民或集体企业经营。
3.合作社法人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股金分红。如我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这一特点体现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4.合作社法人的机构设置多样。如依《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或对外招标聘任。厂长(经理)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还应设立监事会。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5.合作社法人是股份制法人,但它与股份公司又不一样。因为,合作社法人的股东不论投资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主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申请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存在退股的问题。
合作社法人有许多优点,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人很不规范。然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合作社法人有广阔的农村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合作社法人方面的立法和研究工作。
合作社法人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之处
合作社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是一个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企业的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比如,甲、乙、丙、丁、戊五位农民设立了一家“辛集市XXX加工合作社”,选举农民甲为该合作社的理事长,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辛集市XXX加工合作社”是法人,农民甲是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哪些的问题。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模式,但是也是有法人的产生,合作社的法人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要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