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探矿未备案合同是否有效
合作探矿未备案合同是否有效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新的《民法典》自2021.1.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效期为2020.12.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在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合作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合同虽未进行备案,但是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故不影响合作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被告叶某自2014年不再履行《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该合作合同依法应予解除。
综合上面的介绍,合作探矿未备案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合作探矿未备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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